離婚后在抖音上發布視頻辱罵前夫 法院:構成侵權,道歉并賠償!
作者:東市人民法院 陳杰 王俊博 發布時間:2022-02-21 瀏覽次數:1185
隨著抖音等短視頻平臺的崛起,生活日常隨手拍并上傳至短視頻平臺成為很多人的習慣。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內容都可以隨意發布,稍不留神就可能踏入侵權雷區。
啟東就有一女子因離婚后在抖音平臺發布辱罵前夫及其現任妻子的視頻被告上法院。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辱罵者在相關短視頻平臺上發布道歉聲明,并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朱先生和林女士曾經是夫妻關系,2018年雙方在某法院調解下離婚。離婚后第二年,林女士在其抖音賬號上發布短視頻,視頻中配有朱先生照片以及“點蠟燭”字樣,并在視頻中寫有辱罵和詛咒的文字。
2021年3月,朱先生與鄭女士相戀并登記結婚。6月份的時候,林女士再次在抖音上發布視頻,視頻中配有某行為不端明星的照片,并將矛頭直指朱先生,辱罵其為“渣男”。7月,林女士又將鄭女士的照片發在抖音平臺上,并嘲諷鄭女士。朱先生和鄭女士認為林女士發布侮辱性的視頻嚴重損害了兩人的名譽,故訴至法院。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根據法律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等方面綜合來認定。同時,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林女士多次在其抖音賬號內發布帶有朱先生和鄭女士照片并配有侮辱性、詛咒性文字的視頻,對二人的人格、品德作出傾向性的否定評價。發布后,部分網友瀏覽,使得二人的社會評價有所下降。因此,林女士的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林女士多次發布對原告具有侮辱性、詛咒性的視頻,給朱先生和鄭女士的社會評價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并給其精神造成損害,結合發布視頻的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朱先生和鄭女士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法官說法】
網絡非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權在網絡環境下同樣受法律保護。抖音作為一種可拍攝短視頻的社交軟件,給公眾提供了更多的發言機會,保障了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注意謹言慎行,堅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線。本案中,林女士在抖音平臺上發布含有侮辱性詞匯的視頻,散布不實信息,損害了朱先生和鄭女士的名譽,導致朱先生和鄭女士的社會評價降低,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