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周某因在訴訟中虛假陳述,該院開出“罰單”,對其“說謊”行為予以懲戒。

2020年10月,該院受理了原告陳某訴被告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庭審過程中,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其與被告周某的通話錄音。被告周某不予認可,并當庭辯稱原告提供的尾號**95手機號碼不是自己所有,通話錄音中的另一方也并非自己聲音。承辦法官多次向周某強調要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并告知其虛假陳述所產生的后果,周某仍“一口咬定”該手機號不是其本人所有,并當庭簽署如實陳述案件事實的《保證書》。

為查明案件事實,該院法官依職權到電信公司調取該手機號碼的相關信息。經查詢,該手機號碼確為被告周某所有,并且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當日庭審后,周某本人持身份證到電信公司辦理了拆機移動業務,關閉了來電顯示等功能,其虛假陳述行為“不攻自破”。

該院認為,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案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被告周某無視法官反復告誡,并在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后,仍然在庭審中對案件的關鍵事實故意作虛假陳述,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遂依照法律規定,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