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一方確診感染新冠病毒,是否會影響對子女撫養權的認定?
作者: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陸紅 謝立華 發布時間:2020-02-19 瀏覽次數:717
新冠肺炎疫情給社會經濟和人民群眾均帶來極大沖擊,各級政府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在全民戰“疫”的同時,相關法律問題亦廣受關注。徐州中院在落實《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依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的工作意見》的基礎上,積極整理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給予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應對疫情、合法維權。
01
問
對于已進入訴訟程序的少年家事案件,由于新冠病毒疫情影響導致正常庭審活動推遲,如何解決當事人矛盾糾紛?
答
因少年家事糾紛大多涉及人身關系,特別是具有倫理性、情感性、私密性等特征的婚姻家庭案件講究親歷性,要求司法人員和當事人、證人甚至旁聽人員在封閉的空間內進行訴訟活動,這可能導致司法場所成為病毒的傳播區域。因此在疫情爆發期,在一般公共性活動均被取締或者禁止時,開庭、公開宣判等司法活動作為公共活動也會停止或推遲進行。在此情況下,法院會積極利用“微法院”等信息化手段開展司法活動,同時將調解貫穿于訴訟活動的始終,并通過邀請當事人共同尊重、家庭成員中資歷較深、村組威望較高親朋協助參與調解,多方面、多角度解決當事人的矛盾糾紛。?
2
問
由于新冠病毒疫情影響或被采取隔離措施,當事人表示無法按時參加訴訟怎么辦?
答
無法按時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通過電話、信函、傳真、法院網上訴訟服務系統及微法院等方式向法院提交延期開庭的申請,并附上如醫院、防疫部門等有權部門開具的隔離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以便法院準許延期。?
3
問
對于涉及除斥期間的婚姻家庭案件,當事人如何行使權利?
答
對于受脅迫婚姻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無效婚姻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協議離婚后針對財產分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等婚姻家庭案件中存在除斥期間的情況,民法總則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均明確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因此,在當前新冠病毒疫情情形下,當事人如不能及時行使權利,便會產生權利消滅后果,因此,當事人應在相關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內及時通過網上立案、郵遞訴訟材料等途徑行使權利。?
4
問
婚姻家庭案件當事人因新冠病毒疫情被隔離,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不按時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
答
通常情況下仍需履行。法院對少年家事糾紛案件作出具有給付金錢義務的生效判決后,當事人即應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給付義務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微信、支付寶等多種形式給付并保存好相關給付憑證,所以對履行給付義務而言,新冠病毒疫情不會造成實質影響也并非不可克服,即不屬于不可抗力這一免責事由,因此對當事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不能按期履行給付義務的主張不予支持。?
5
問
未成年人的父母因新冠病毒疫情被隔離致無法履行監護責任的,如何處理?
答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是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因新冠病毒疫情被隔離,原則上不會導致父母喪失監護能力,原監護關系依然存在。監護人因疫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其他有監護能力的人或組織。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村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未成年人救助機構等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因監護人被隔離而無人看管的,應及時與其監護人聯系;無法與其監護人取得聯系,或者監護人拒不委托他人代為監護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按照《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作出應急處理。
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又不委托他人監護,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對因疫情導致生活沒有著落的未成年人,無論原因如何,原則上由民政部門承擔兜底性的救助和臨時監護責任。?
6
問
一方系確診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患者,對子女的撫養權如何確定?
答
對于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問題,依照《婚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法院一般情況下會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原則出發,結合父母雙方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以子女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綜合作出裁判。如果子女年滿8周歲,還會征求子女的意愿。因為疫情不是長期影響因素,感染新冠病毒不意味著撫養子女能力的喪失,故離婚當事人一方感染新冠病毒,該因素僅為確定子女直接撫養關系綜合考慮因素之一,不應作為決定性因素。
對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問題,因子女撫養權的歸屬系經夫妻雙方離婚之時慎重考慮、協商決定或人民法院結合各方面因素綜合判定的結果,故對于子女撫養權的變更應從嚴把握。法院會考察感染新冠病毒一方是否因本次疫情而確實無力繼續撫養子女。從目前媒體報導的治療效果看,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的治愈率較高,并非不能治愈,故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感染新冠病毒,并非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法定情形,是否變更撫養關系,仍需要由法院綜合上述因素綜合考慮。?
7
問
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感染新冠病毒,可以要求減少或中止支付子女撫養費嗎?
答
不一定。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被確認為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患者,并非是減少或中止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法定事由。法院會從多個角度綜合對比要求減少或中止子女撫養費一方身體、工作收入、婚姻家庭及生活水平等狀況有無發生明顯變化,以判斷其是否因支付撫養費而確實導致嚴重生活困難等問題的發生。當然,對于當事人就降低或中止撫養費數額問題協商一致的,經審查不會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也可以對雙方的調解結果予以確認或對撫養費數額予以酌減。?
8
問
新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的探望權案件,如何處理?
答
探望權的行使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為原則。發生了新冠病毒疫情后,原則上不影響探望權的行使,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以此為由拒絕對方探視的,不予支持,但在具體探視時應注意采取保護措施。但由于疫情期間各小區、村組等都實行封閉式管理,結合當前新冠病毒傳播的速度、途徑及范圍,應當減少人際交往的實際情況,故應盡量避免探望子女而可能產生的感染機會。如果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感染了病毒,其行使探望權就可能向子女傳染病毒,無益于子女的身體健康,在此情形下,不應采取當面探望的方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無接觸方式,或中止探望,待病愈后,再恢復探望,或以當事人協商的其他靈活探望方式進行。?
9
問
夫妻一方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可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患病期間的扶養費?
答
答: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出現生活困難、喪失勞動能力或因其他原因導致需要扶養的,有要求另一方承擔扶養義務的權利。故如果夫妻一方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該病癥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喪失經濟基礎,生活水平無法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時,另一方應該履行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若未履行,則患病一方可以主張其支付扶養費。?
10
問
對確診感染新冠病毒患者留有的口頭遺囑,其效力如何認定?
答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在情況危急時,選擇口頭遺囑方式。如果確診感染新冠病毒遇難者沒有遺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由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如果確診感染新冠病毒遇難者沒有法定繼承人,其遺產無人繼承的,應當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收歸國家所有或者集體組織所有。如果確診感染新冠病毒遇難者在緊急情況下留有口頭遺囑,也需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若患者后續治愈出院,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重新設立遺囑的,原危急時刻所立的口頭遺囑則歸于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