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某生物農藥公司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在2018年7月份,經債權人申請,法院依法裁定該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并指定公司清算組擔任管理人。2019年12月份,自稱公司銷售員的袁某向公司清算組申報17萬余元債權,經審核,破產管理人對該債權有異議,認為公司被法院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原公司法人既不移交公司財務賬冊、印章,也不向法院和管理人交代公司的經營狀況,公司是否雇傭過袁某,無證據證明,對于袁某申報破產債權的真實性不予認可,遂作出不予確認通知。

收到該通知書后,袁某不服,繼而向法院提起破產債權確認訴訟,要求確認其對公司享有破產職工債權87000元和普通債權85000元。庭審中,袁某向法庭提供了公司的2015年—2017年的用工合同復印件及法人出具的欠薪說明,當法庭詢問其公司在2015年已出現經營不善,即將停產的局面,為何還工作了三年,袁某竟回答道:三年期間從未領取工資,就是想把公司啟動起來賺錢,自討腰包在所不辭。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審理中原告袁某提供落款為2017年12月30日用工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袁某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在被告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同時提供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聞某出具的欠員工工資說明和證明書,證明被告欠付原告工資87000元和欠付原告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30日墊付費用共計80000元。對原告的證據管理人均不予確認。庭審中,原告還陳述,其自2015年進入被告公司工作,至2017年停產期間,原告沒有從公司拿走一分錢工資,同時還墊付了80000元的費用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原告主張的債權是否真實。原告為此提供了用工合同、以及原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聞某出具的證明。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法院認為,被告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被告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聞某在法院以及管理人的多次通知下,至今也未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交代和反映公司的經營狀況,至今未將公司的財務賬冊等相關的公司資料移交給管理人,公司印章至今由其控制,管理人從現有賬目中已無法確認欠付員工工資的情況。而且所涉聞某出具的欠付工資的憑據、用工合同等均系后補,不能證明欠付的事實。同時,被告某公司在2015年以后經營已經極不正常,甚至難以維系,其用工事實的真實性值得商榷。原告陳述的多年來未從公司領取任何工資甚至自掏腰包貼補公司的情況,與常理相悖,原告本人對此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真實性和合理性,故對原告主張,不予支持。法院依據相關規定,遂判決駁回袁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