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借款合同是否無效?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華雨 發布時間:2021-04-25 瀏覽次數:886
2017年10月,被告顏某與原告某金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30萬元用于購買房屋。后被告顏某未能按約還款,原告于2020年9月訴訟至常熟法院,以訴訟的方式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歸還未還清的貸款本息。
訴訟過程中,被告顏某的弟弟以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參加庭審,顏某弟弟辯稱,顏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都是精神病人,顏某也在20歲時得了精神病,其沒有陪同顏某去簽訂本案的借款合同,故借款合同應為無效。并提交了1999年、2002年、2006年、2007年的住院病歷、出院記錄,出院記錄上出院診斷為雙相障礙、精神分裂癥。但原告表示其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堅持訴訟請求。
后原告申請對被告顏某簽訂合同時的行為能力及訴訟時行為能力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顏某目前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但對簽訂借貸合同時的民事行為能力現有條件無法作出評定。后法院指定顏某弟弟為顏某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為妥善解決雙方糾紛,法官多次釋明法律,即使顏某在簽訂合同時被認定為民事行為能力受限,法定代理人亦不予追認,顏某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但仍應返還收到的本金。經多次組織雙方協商,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顏某返還原告某金額機構借款本金。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