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業主在拿到新房子之后,為了平常曬衣服、遮陽方便,會在陽臺外面安裝遮雨棚或曬衣架。但擅自安裝遮雨棚、曬衣架這種行為其實也違反了相關規定。當屋頂的擋水墻倒塌,砸壞業主的遮雨棚,此時產生的損失應當由業主自負還是由物業公司承擔呢?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2020年11月12日,黃先生居住的啟東市匯龍鎮某小區房屋的遮雨蓬、曬衣架被房屋屋頂磚混結構擋水墻倒塌墜落重力砸壞,已變形不可使用。黃先生認為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負有建筑質量和房屋管理之職,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庭審過程中,開發商認為,該房屋是于2011年通過房屋質量竣工驗收,2020年房屋發生屋頂擋水墻倒塌事件已超過了房屋質量保修期,其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而物業公司則稱,建筑物的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由業主承擔維修責任。何況黃先生至今未繳納物業費,故不應苛責物業公司。

啟東法院通過認定相關事實,并經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物業公司作為該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公共部位負有維護和管理義務,涉案房屋樓頂屬于公共部位,其未進行定期的養護和管理,導致房屋樓頂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致使黃先生財產受到損壞,物業公司對此負有過錯。黃先生私自在自家陽臺安裝晾衣架及遮雨篷,違反了相關規定,自身也有過錯。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啟東法院確認物業公司對黃先生的財產損害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業主在裝修前都會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其中協議中會有關于“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的規定,而小區物業管理單位一般都會要求業主禁止在陽臺外安裝曬衣架或防盜窗。

在本案中,擋水墻的倒塌是本次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物業管理單位有著維護擋水墻的義務和責任,因其未履行好維修職責,導致擋水墻倒塌,黃先生的曬衣架和遮雨棚受損,物業管理單位應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黃先生擅自安裝晾衣架和遮雨棚,被侵權人黃先生也有一定過錯,按照最新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法院最后判決物業管理單位承擔黃先生損失的7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