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跳單”購房,中介能否維權?
作者: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陳棟 李夢瑤 發布時間:2021-12-29 瀏覽次數:1108
中介費心費力幫助客戶找到滿意的房源,簽訂合同時,買方卻繞過中介直接與賣方簽約,這種買房時“跳單”的行為令中介方很是頭疼。近日,銅山區法院適用《民法典》第965條關于買家“跳單”的新條款,成功化解了一起中介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為省2萬元中介費,購房者看房后“跳單”
2021年8月,趙先生欲購買一處學區房供孩子上學,便委托某房產中介公司幫助尋找合適房源。根據趙先生提出的條件要求,中介公司費心找到了三處房源,逐一帶其上門看房,介紹房屋的各項基本信息及成交價格,并同趙先生簽署了看房須知等承諾書。
看房之后,趙先生相中了其中一套,中介公司便幫助其和賣家協商價格、付款時間和過戶時間等相關信息,趙先生則表示需要考慮一段時間再做決定。一個月后,中介公司在回訪時發現趙先生已與該賣家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付款過戶,便要求趙先生支付中介費。
趙先生則認為自己僅同中介公司簽署了看房須知等承諾書,并未簽訂相關合同,中介公司也沒有實際促成交易,其不應當支付上萬元的中介費。雙方協商未果,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趙先生支付中介費及相關損失等近2萬元。
法院審理:《民法典》首次對不當“跳單”的行為予以規制
銅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965條明確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本案中,中介公司向趙先生提供了房源信息以及帶看房服務,雙方簽署了看房須知等承諾書,承諾書上的條文中亦包含私下交易的后果。趙先生在中介公司已經完成大部分中介服務的情況下,跳過中介公司繼續完成房屋買賣的行為違反誠信原則,應當依約向中介公司支付相應費用。
在法官的說服教育下,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趙先生現場向中介公司支付近萬元的傭金,中介公司當庭申請撤訴。
法官說法:消費者需恪守誠實信用原則
據本案主審法官陳棟介紹,《民法典》首次以明確的條款對中介人的付出予以尊重和認可,并將“跳單”行為上升到法律層面,確認了實際提供服務的中介人享有報酬請求權,為保護中介方的合法利益明確了法律依據,同時也對違背契約精神行為將付出的代價進行了明確規定。
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對于公民個人層面價值準則要求的一個方面,《民法典》實施近一年來,對于誠實守信精神的倡導不僅體現在原則上,更體現在了合同的締約與履行中。“跳單行為”不僅會讓中介人的勞動成果付之東流,甚至還可能帶來房屋產權問題、資金安全、物業糾紛等隱患,增加了房屋交易風險。為了保證市場交易的健康發展,廣大消費者需恪守誠實信用原則,通過正規中介購買、租賃房屋,尊重中介人的勞動成果,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