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代人還款,為何追償無望?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張健 丁冬蘭 發布時間:2021-10-25 瀏覽次數:997
近日,如皋法院對一起返還欠款糾紛案件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倪某要求被告范某返還不當得利2萬元的訴訟請求。這一判決,意味著倪某為掩蓋非法目的,主動代案外人曹某還款,事后又想追償的想法徹底落空。
2013年,倪某與曹某等人一起“炸金花”,曹某輸錢后向倪某借款11萬元用于賭博。2014年,曹某向倪某出具11萬元的借條。
轉眼到了2015年,因曹某遲遲未能還上賭債,倪某心知賭債不受法律保護。為將賭債“洗白”,倪某與曹某商議,由倪某出資以曹某名義購買汽車一輛,再用汽車抵押借款償還賭債,買車的費用由曹某另行出具借條給倪某。汽車購買后,擔心曹某出爾反爾,不按上述約定操作。同年3月9日至5月28日,倪某伙同他人將曹某非法拘禁。曹某被拘禁前,曾從租賃公司租賃汽車到范某處抵押借款2萬元,曹某被拘禁期間,租賃公司電話聯系曹某追要租賃的汽車,倪某得知后主動幫助曹某還款2萬元給范某,并要求將此2萬元一并寫到購車款借條中。
事發后倪某陳述,自己與范某并無經濟往來,當時主動幫曹某還款2萬元給范某,考慮到如果不幫曹某還款給范某,汽車租賃公司不能如期收回汽車就會報警,曹某被公安機關抓走的話,自己讓曹某通過買車的方式“洗白”賭債的計劃就無法實施。
倪某等人因對曹某實施非法拘禁受到了刑事處罰。因曹某對拘禁期間出具的借條不予認可。2021年6月,倪某以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范某返還欠款2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倪某主張范某返還不當得利2萬元的主張不能成立,依法判決駁回倪某的訴訟請求。
因本案的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求:(一)一方獲得利益;(二)他方利益受損;(三)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四)獲得利益及利益受損均無法律根據。本案范某取得倪某交付的款項,是基于范某與曹某之間有借款往來,系基于雙方的借貸關系,不屬于沒有法律根據的情形。且倪某主動代曹某還款的行為背后,是出于追求自身非法利益的需要,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綜上,倪某主張其向范某給付的款項屬于不當得利,依法無據,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