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413,豐縣法院受理一起申請排除妨礙企業正常生產糾紛案件,立案的當天,該院法官放棄中午休息,在第一時間來到現場,在對當事人進行法律釋明,并及時下達先予執行令的情況下,,促使這起經過多次做工作難以平息,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的糾紛案件得到及時化解。  

第三人陳某與原告徐州億隆彩印包裝有限公司原系該公司股東,20067月陳某已與該公司簽訂退出股東協議。因陳某欠被告李某工程款,20074月,李某帶領多人將徐州億隆彩印包裝有限公司正在生產的兩個車間強行封門,致使該企業被迫停產,后經有關部門多次協調一直未能解決。

原告認為被告李某的行為侵害了該公司的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申請法院依法排除妨礙,判令被告李某開啟被封兩車間的大門,恢復公司正常生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行為性質實質上是一種以非法的形式侵害企業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已違反了法律對企業合法民事權益的保護,給原告帶來了不良影響,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法院向被告李某曉之以理,指出其行為已構成了對企業侵害,并告知其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促使被告李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主動將兩車間的大門打開,恢復了公司生產。

本案依法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及時制止了侵害企業權益行為的發生,依法保護了企業能在一個平等的投資環境和發展環境中生產經營,維護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