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運作中的存在問題及對策
作者:顧金強 顧薛慈 發布時間:2007-04-17 瀏覽次數:2779
如東法院2006年審理行政訴訟案件30件,審結29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23件,出庭應訴率82.14%,非訴審查案件192件,審結192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聽證的105件,出庭率54.69%。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的扎實推進,不僅彰顯了法律的權威,提高了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更有助于行政爭議的及時有效化解,有力的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但在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的推進過程中,如東法院經調研發現,該項工作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率不高,且其參與訴訟的形式與實質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隨著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的扎實開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比往年有了較大幅度的提升,但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率仍然不高。這里既有行政首長公務繁忙等客觀原因,也有其仍重視不夠等主觀原因。在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部分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由于行政首長對法律法規的掌握和理解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部分領導應訴能力不強,給案件的正常審理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與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存有一定的矛盾。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在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以后,被訴行政機關實際想參加訴訟的是分管領導、中層負責人和律師。而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訴訟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為此在司法實踐中,參加訴訟的是分管領導和律師。這樣,通常最為熟悉業務與案情的中層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不但不利于庭審的順利進行,也使行政機關對該項工作產生了一定的疑慮。
三、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職務、職級上處于優勢地位,給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帶來一定的尷尬。就基層法院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而言,參與訴訟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一般為正科、副科,且目前行政機關高配現象普遍。而法院審理案件的普通法官一般為科員,因此,無論在職務上還是在職級上,承辦法官均處于弱勢。加之,中國幾千年的文化傳統積淀,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坐到被告席上成為被審查的對象,由級別比自己低的法官來審查,其內心或多或少有一定的抵觸情緒。
為切實解決上述問題,現提出以下對策:
一、對行政首長出庭的問題,既要分析解決其不愿意出庭背后的認識問題,也要充分認識、尊重行政機關自身權力運作的規律特點以及行政首長工作繁忙等客觀原因。就一般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首長可以經過慎重研究后依法聘請代理人出庭應訴。因為有時行政首長對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的了解可能不如分管領導、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律師。而對于一些重大典型、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訴訟案件,通過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有利于其真實掌握本部門在執法中的存在問題,更深刻地認識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要賠償的行政法治理念。基于此,可以有條件的提倡行政首長出庭,不宜把這一制度剛性化。就法院而言,應繼續加大法制宣傳力度,與相關行政機關進一步加強溝通聯系,精選案例,注重實效,為行政首長開辟各取所需的法制課堂,不斷提高行政首長的應訴能力,以此推動行政首長自愿出庭應訴。
二、深化領導干部學法制度,促進各級領導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強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共法律知識以及專門法律知識的全員培訓,要采取自學與集中培訓相結合等方式,著力增強他們的應訴能力。這樣,被訴行政機關就可以分管領導和中層負責人的組合人選參加行政訴訟。
三、牢固樹立現代法治理念,要讓行政機關負責人深刻認識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尊重人民群眾、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實體現,也是尊重司法權威、維護社會主義法律尊嚴的必然要求。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法院是裁判員的角色,因此應當尊重法院,尊重法律。同時,考慮到中國的國情,建議上級部門和組織部門進一步加大對法院的關心、支持力度,切實解決法官的職級問題,以便于更好的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