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紀之初,最高法院肖揚院長提出,“公正與效率”是二十一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題。這一主題的確定,順應了時代發展對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明確了新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努力方向,是人民法院自覺實踐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在正確認識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以及兩者關系的前提下,認真實踐貫徹好這一主題,將會讓人民法院始終保持司法的公正性、權威性和公信力,真正成為主持社會正義的最堅強力量。

一、正確界定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內涵

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體現的公平與正確,即現行法所設定的內容和價值,被司法機關準確地在裁判活動中加以貫徹和實施。它具有相對性、歷史性、確定性、現實性、職業性等基本特征。一般而言,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兩個方面。程序公正是指檢察、審判過程的公正,即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案件,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注意訴訟過程的公開性,杜絕私自接觸當事人,同時保持訴訟過程的平等性。實體公正是指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即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都要正確的,對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充分的保障,對違法犯罪行為給予應有的懲罰和制裁。它是人們進行訴訟追求的直接目的。

司法效率是指以單位司法資源的投入以獲得盡可能多的案件處理,即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以提高訴訟運作效率,嚴格審限制度,降低訴訟成本為手段,以減少案件的積壓和司法拖延現象。一般認為,它應該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指訴訟的高效而不遲延;另一方面指盡可能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益。

二、正確把握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辨證關系。

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是一個完整、不可分割的統一體, 兩者相互結合,相輔相成。但有時兩者會出現矛盾和沖突,因為效率“以利已性傾向為動因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關注的是個體利益”,著眼于過程和結果;而公正則“呼吁人們從只顧自己利益的私欲中解放出來,關注他人和群體利益”,著眼于過程和結果。二者從不同出發點作用于同一對象,出現矛盾就不足為奇了。但盡管如此,并不能說明二者是各自為戰、以此代彼的,沒有公正就沒有效率,沒有效率就談不上公正。

()不講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一個案件在審限內結案,并不意味著有效率。因為法律給出的審限是法官審理案件的最大化的訴訟周期。

()不公正的司法是一個沒有效率的司法。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的。而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僅不能及時解決沖突和糾紛,而且會導致混亂狀態的加劇。

()公正與效率相輔相成。實際上,司法過程中有時追求公正而犧牲效率,有時追求效率抑制了公正,兩者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階段根據社會現實利益的變化而此消彼長。司法系統應該公平地對待所有當事人,同時盡可能地提高效率。

三、正確看待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這一統一體對人民法院工作產生的意義

追求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憲法和法律對人民法院職責的規定,體現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價值取向,反映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對于法律和法治的內在要求,這對促進人民法院的工作產生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司法公正與效率深刻提示出審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目標追求,體現司法活動的內在規律

在計劃經濟時代,法院作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主要為了“打擊敵人”,司法沒有可能展示自己的邏輯和運行理念,沒有自己獨立的語言。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法律共同體的逐漸形成,人們逐漸認識到,立法是公正的尺度,審判是公正的藝術,法學是公正學問,法官是公正的使者和守護人。法律職業實質是介于官和民之間、官與知識分子之間、立法者與執行者之間、感性經驗與理性判斷之間。專以分辨和判斷善與惡、是與非為職責的特殊職業階層,他們有“一切依法辦事的衛道精神”、“兼聽則明的秉性”、“嚴密的邏輯推理的習慣”。更為重要的是,他們信仰法律并時刻維護法律的尊嚴,他們憑著對公正的信仰和對法律的忠誠創造中國法治的輝煌,而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使法官充分認識到自己所從事職業的崇高,自我尊重,自我珍惜,這無疑對建設一支視法律為終身追求、終生信仰的職業化法官隊伍具有重要意義。

()司法公正與效率是黨和人民對司法活動的根本要求,是審判工作的靈魂和生命,為衡量法院工作的得失成敗提供了一把標尺

公正始終是司法的本質要求,也是人們需要將其糾紛提交裁判的理由。中國自古視“法”為“平之如水”。所以,司法裁判的本質就是公正,不公正裁判不為裁判。與此同時,現代社會又是一個講效率的社會,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效益。這一特性要求司法活動也必須講效率,特別是在案件數量大幅增長、審判案件難度越來越大、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要求越來越高的形勢下,容不得司法活動的拖沓冗長,不允許訴訟過程曠日持久。正如英國古諺所云,“正義被耽擱等于正義被剝奪”,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沒有效率的公正是大打折扣的公正,甚至失去了公正的意義。尤為重要的是,公正不應當只是一種法律理想,也不只是一種抽象的法律原則,而應當有一定標準和尺度來衡量。人們用司法公正與效率這把標尺不僅可以來衡量法院的整體工作,而且還可以衡量每一起具體案件的審判工作。法官們也可用同樣的標尺來衡量自身的工作。標準統一了,尺度一致了,也便于增進法官與社會各界的交流與理解,不斷增強法官素質,推進法院各項改革,提升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司法公正與效率順應了世界司法發展的潮流,反映了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于法律和法治的內在要求

人類歷史進入了一個新世紀,經濟和社會正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的改革開放進入一個新階段,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也具有了新的復雜性。從社會生活來講,人們在要求社會安定、經濟發展、生活改善的同時,更加迫切地追求平等待遇和公平機會;從經濟生活來講,我們在建立市場經濟秩序過程中,必須造就新的市場經濟法律秩序。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符合世界各國司法發展的主潮流,它體現的是尊重人格尊嚴的法治精神,并在尊重人的尊嚴、自由、合理愿望、進取精神和財產權利的基礎上,是人們對生活充滿信心與希望的根基。因此,公正與效率既是人民法官的不懈追求,也是每一個公民的熱切期盼。公正高效的裁判促進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不公正、低效率的裁判阻礙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特別是在我國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進程中,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確保公正與效率對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意義就顯得更加重要。

()司法公正與效率是法治精神回歸的體現,有利于塑造全社會的法律信仰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司法只是被看作階級專政的工具,而沒有明確地提出把公正看作是司法的目的。隨著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建立,社會追求主體平等、權利自由,法治要求樹立法律至高無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對法院則要求做到主持正義,做到公正無私。因為公正的審判不但可以懲惡揚善,更是弘揚法治、促進社會公眾認同和信仰法律的有效途徑;而不公正判決本身不但造成黑白不分、是非顛倒,更惡劣的是直接影響公眾對于法律乃至國家制度本身的信任,造成公眾對法律權威的懷疑甚至蔑視。可見,在每一個案件的審判中,法官適用的是古板而嚴謹的法律,而給予社會的是具體的與現實的法律公正和社會正義。公眾對公平的感受會擴及對法律、法律制度乃至整個政治制度的信任。而對公平的破壞和懷疑是對整個社會制度破壞和懷疑的開始。因此,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有利于建立全社會對法律的信仰。

司法公正與效率是通過法律手段引導社會平衡發展的一面旗幟,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面旗幟。人民法院在這面旗幟的指引下,在不斷地解決矛盾、沖突和糾紛當中,可以使社會達成新的平衡、求得新的發展、成就新的進步。社會大眾在這面旗幟引導下,可以極大地增強對憲法和法律的忠誠與信仰。

()司法公正與效率為如何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司法制度這一重大問題奠定了理論基石

成功的實踐需要正確理論的指引。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就是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當今司法審判領域運用和發展的最新成果。這一成果為做好審判工作、加強隊伍建設、搞好法院改革奠定了科學的理論基石,為我國民主法制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石。公正與效率作為一個完整的整體,為如何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司法制度這個重大問題提供了方向,為我們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開辟了新的視野,使我們對新形勢下加強司法隊伍的建設,有了更加明確的認識。更加深刻的理解,為司法工作在新世紀迎接新考驗,全面推進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提供了正確的行動指南。

因而,追求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反映了審判工作的本質要求,符合司法活動的客觀規律,應當而且必須作為新世紀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司法之基。公正與效率的有機統一,有利于司法機關內部評判司法行為,有利于引導社會對司法行為的評價,有利于引導人民群眾依法解決爭議,為和諧社會的構造奠定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