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拆他人違章建筑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趙正輝 蔡建忠 發布時間:2007-04-16 瀏覽次數:1870
本網無錫訊:私拆他人違章建筑而引發的賠償糾紛案。近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法院判決被告“拆違”人向原告違章建筑所有人賠償。
原被告系相鄰關系,原告出于安全考慮和使用方便,違反城市建設規劃在原被告房屋之間建起了一堵防盜墻,并且正好建在被告的污水通道之上,影響了被告的通風和通行。兩間房屋之間的過道在形式上成了原告的私有財產。后經無錫市錫山區行政管理執法局審查認定,該圍墻系違章建筑,并下達了限期拆除通知書。在原告未自動履行拆除義務的情況下,被告組織人手將該圍墻撤除,并造成原告鋪設的石板部分損壞。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650元。
本案的訴訟標的極小,但小糾紛引發的矛盾卻異常激烈,雙方各執一詞,均不讓步: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財產權,理應賠償;被告認為,原告所建系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所建圍墻被確定為違章建筑并被通知限期拆除,但有權依法強制拆除的部門是行政執法部門而非個人,被告無權代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職權。倘若被告的此種私力救濟的行為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必然對公權力形成對抗,必使社會產生無序化的消極影響。雖然違章建筑是不合法的存在物,但基于其材料來源的合法性,全部不予保護則侵害了違章建筑人應有的合法財產,所以應賠償原告的材料損失,而施工費用是用于支付不合法的行為和目的,不應賠償。經委托評估,原告的材料損失為361元,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官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61元。雙方當事人服判,均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