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因幫助他人抬東西而被砸傷的張立明終獲賠償。2007413,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受益人鄧志軍賠償幫工人張立明經濟損失3881.75元。

2007年元月10日劉飛將家中一鐵罐賣給鄧志軍,買賣雙方對鐵罐交付的問題未明確約定。為方便稱量鄧志軍在劉飛家中將鐵罐予以切割,鐵罐稱量需裝運拉到他處過稱,張立明在幫助裝鐵罐上車的過程中被滑落的鐵塊砸傷,傷情為右足第15??骨開放性骨折。張立明受傷后住院8天,花費醫療費6558.39元,出院醫囑休息8周。鄧志軍及劉飛均未明確拒絕張立明的幫工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的補償。張立明在鄧志軍與劉飛的買賣合同過程中進行幫工,因此受到的人身損害應得到賠償。

但是買賣雙方未對鐵罐的交付義務作出約定,因此應共同對原告的損害予以賠償,各承擔50%的責任。張立明只要求鄧志軍承擔責任,未要求劉飛承擔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行使。因此鄧志軍應在劉飛的責任范圍內免責。張立明住院期間及住院后休息期間共需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費用為7763.5元。鄧志軍應賠償張立明上述損失的50%即388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