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權增加下屬單位業務量 蘇州一公司員工收受商業賄賂被判刑
作者:張留兵 沈國芳 發布時間:2007-04-16 瀏覽次數:1710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妍鑫于2004年1月至2006年3月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無錫市立達動力機械有限公司租賃人洪某現金23000元。公訴機關認為何妍鑫的行為已構成公司人員受賄罪。
2004年1月至2006年3月間,何妍鑫擔任公司計劃執行部托外組的員工,其工作職責是把公司的原材料分發給公司的加工單位。雖然單位已經明確規定了原材料的加工費,但是每個公司具體能分配到多少原材料,公司只是給定了一個范圍,而托外組的員工則掌握著分配這些原材料的權利,可以將這些材料適當多分或者少分給加工單位。
為了保證自己的公司能夠得到足夠的業務量,無錫市立達動力機械有限公司租賃人洪某向何妍鑫承諾,只要能保證他所在公司的業務量,他每個月都會給何妍鑫一定的好處費。在此期間何妍鑫一共收受了23000元。后來公司方面得知何妍鑫的受賄行為,便找何妍鑫談話,何妍鑫隨即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何妍鑫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公司人員受賄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被告人何妍鑫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