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在產品有效期最后一天
作者:王敏 秦國渠 發布時間:2007-04-16 瀏覽次數:1450
本網徐州訊:商務往來不光經營的是買賣,還是對雙方誠信的考驗。贛榆某飼料公司與李某的買賣糾紛表面看是因為產品質量問題,但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卻是建立在對對方信任的基礎上的。新沂市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主審法官多次調解,終于促成調解協議,令雙方恢復了原來的互信關系。
被告李某系新沂市人,
主審法官經過調查發現,雙方的買賣關系是經熟人介紹認識的,基于對對方的信任,只是口頭達成買賣協議,并未簽訂書面合同。經開庭質證,雙方對產品數量及價款均無異議,只是對產品質量有較大爭議,因無書面約定,只能以產品質量說明書作為產品質量的檢測標準。但開庭當日,被告舉證的產品質量說明書已是有效期的最后一天,顯然取樣檢測已是來不及了,情況對被告十分不利。結合本案背景,本著為雙方當事人不傷和氣、繼續友好合作的原則,主審法官耐心調解,最終以原告同意減讓貨款3750元,并承擔一半訴訟費,促成了雙方的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