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斷加強訴訟調解工作,民商事審判工作呈現出“調解多、申訴少、質量高、效果好”的局面。

一是樹立“調解結案是高質量審判”的觀念,充分調動廣大法官加強調解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面對繁重的審判任務,該法院普遍完善了審判質量考評制度,把調解工作作為考核法官業績的一項重要指標,形成正確的司法導向和有效的激勵機制。

二是充分發揮典型引路的作用,先后推廣了庭前調解、便民訴訟網絡等調解工作經驗,激發了廣大法官做好調解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是堅持多用、用好調解,充分發揮訴訟調解的積極作用。在抓好傳統民事案件調解的基礎上,積極將調解向商事等領域擴展,特別是對標的額較大的商事案件等權利沖突案件,盡可能調解結案,促進經濟發展。

四是堅持創新機制,強化管理,不斷提高調解工作水平。該院對當事人在立案階段即同意調解的,由庭前調解人員當即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不再進入審判程序;在規定的時間內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及時轉入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五是實行訴調主體對接,人民調解員兼任法院陪審員參與調解,法官兼任人民調解指導員。通過舉辦培訓班、分片指導、庭審示范等方式,促進人民調解工作水平的提高;實行案件登記等方式,及時通報工作信息,積極預防和化解矛盾;實行訴調程序對接,立案前建議當事人到人民調解組織或其他組織先行調解,對于經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依法確認其效力,初步形成了“大調解”工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