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贍養老人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然而就有那么一些人,置人倫法律于不顧。

原告顧某是一名七十多歲的老人,生有六名子女,長子已經病故,次子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原告年事已高,體弱多病,老宅年久失修不能居住,子女長期以來既不探視老父,對其居住問題也不聞不問。老人因生活沒有著落,故訴諸法院,要求其他兩子兩女四被告履行贍養義務。

法庭在審理過程中,經耐心細致做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法,說的四被告主動與老父達成了和解協議:四被告為老父在現住房西側建房一間用于居住,原告所需生活口糧、生活費、醫療費用,由四被告平攤,原告身故后由四被告共同負責處理,殯葬費用平均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