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臨近約定結婚之日,男方突然提出解除婚約,并要求女方退還全部彩禮。412,啟東法院審結原告黃男與被告陳女婚約財產糾紛一案,酌情支持了原告的訴求,判決被告退還彩禮現金2萬元和一些貴重首飾。

原告訴稱,原、被告戀愛后約定于農歷2007年正月初九結婚。今年1月,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婚約。故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彩禮現金28千元、三件黃金首飾等。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存在戀愛關系是事實,被告收到28千元禮金后,當日退還1888元見面錢和288元的鞋襪錢。被告為籌備婚禮,支付家具定金1千元,購買床上用品4千元。原告無故解除戀愛關系,導致原、被告婚姻未形成的主要責任在原告。請求法庭在返還彩禮數額上予以考慮。

法院認為,原、被告未按婚約如期登記結婚,且已終止了戀愛關系,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鑒于原、被告戀愛時間較長,被告在經濟上有所支出,法院在返還彩禮數額上予以酌情考慮。據此,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