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地位及權利探析
作者:王勇、陸永交 發布時間:2007-04-13 瀏覽次數:2683
明確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刑事案件的地位及權利,對于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現行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對此規定模糊,導致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權利不明確,筆者針對這一問題嘗試作一探討。
一、偵查階段律師的地位: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地位,學術界爭議很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并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這是《刑事訴訟法》對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刑事案件的全部規定。這一規定只是說明了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具有聘請的律師的權利,并沒有明確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地位。所以理論上對偵查階段律師的角色認識不一,有人認為偵查階段的律師不是辯護人,理由是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只有在自訴案件中或公訴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后經過犯罪嫌疑人委托才可能存在;也有人認為偵察階段的律師就是辯護人。筆者認為,盡管刑事訴訟法第33條及第151條明確規定了公訴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三日內及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制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但這并不意味著偵查階段介入的律師不是辯護人。我國《刑事訴訟法》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為辯護人,可見辯護人的主要特征就是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刑事訴訟,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實質就是在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因此,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地位應視同辯護人。
二、偵查階段律師的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并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這里的“第一次訊問”是指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訊問。因為只有在立案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才能被確定,偵察機關對其進行的第一次詢問才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第一次訊問,為了確保律師能夠充分行使上述權利,《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受委托的律師以下權利: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3、了解案情。另外,根據《六機關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的申請的,看守機關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給辦理案件的偵察機關,偵察機關應當及時向其委托的人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犯罪嫌疑人有聘請律師的請求,但提不出具體的對象,偵察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若案情復雜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須經偵察機關批準。《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如何聘請律師規定了具體的方式,對偵查階段律師的訴訟權利也規定為代為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等一系列相關的權利,但是這些規定缺少具體的可操作性,而且缺少保障措施,致使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律師的訴訟權利無端被偵查機關的剝奪的情形,對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因此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應當進一步明確律師的訴訟權利,并且保障律師行使該權利的措施,讓律師在刑事訴訟中能夠更有效的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