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又一部高分電視劇《以家人之名》爆火。劇中通過三個年輕人的演繹反映了當下青年人的生存群像和家庭狀況,輻射了兩代人的中國家庭情感關系。出彩的親情戲引起了不少觀眾的共鳴。其中小哥賀子秋的家庭狀況更是收割了一大波觀眾的眼淚。賀子秋小時候便被媽媽賀梅拋棄,二十年后賀梅與賀子秋再相遇,賀子秋紅著眼眶對賀梅說:“從前你沒有養我,將來我也不養你。”

那么問題來了,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子女能否主張免除贍養義務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也就是說撫養和贍養義務都是由特殊的身份關系所決定的,因此除了合法的變更身份,父母子女間不能通過協議來解除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可以起訴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而當父母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時候,也有權向成年子女請求給付贍養費,并不以父母已經對子女實際承擔撫養義務為前提。但父母存在有撫養能力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對子女實施虐待、遺棄、故意傷害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酌情減輕子女的贍養義務,構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因此,如果賀梅要求賀子秋贍養自己,考慮到賀梅之前對賀子秋的拋棄行為,從法律角度來說,賀子秋可以減輕部分贍養義務,但不能完全不承擔贍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