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爭撫養權“以子作伐”,究竟是愛子還是害子?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汪勝男 發布時間:2020-03-23 瀏覽次數:678
2019年,曹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朱某某離婚。訴訟中,兩人對離婚均無異議,但是兩人都想得到婚生子朱小小(以上皆為化名)的撫養權。朱小小13周歲,初中一年級在讀,由于父母工作繁忙,日常生活由爺爺奶奶照顧。庭審中,原告曹某某拿出一份朱小小書寫的“請求”,田字方格作業紙上記載著稚嫩的圓珠筆跡“爸爸媽媽要離婚了,我更喜歡媽媽,想跟媽媽一起生活”。被告朱某某見狀不慌不忙,也掏出一份朱小小的說明,上面以同樣的筆跡寫著“爸爸平時對我很好,給我買衣服,陪我做作業,接送我上學放學,我想跟爸爸一起生活”。 接著曹某某與朱某某開始互相指責對方平時對孩子不管不問,現在又欺騙孩子寫下說明。因需補充提交證據,本案組織了第二次庭審。在第二次庭審中又出現了令人瞠目結舌的一幕,原告曹某某又拿出一份朱小小新寫的說明“我真心想跟媽媽一起生活,之前寫給爸爸的紙條是爸爸逼我寫的”。承辦法官對原、被告進行了嚴厲的批評和教育,并單獨對朱小小進行了詢問和開導,13歲的朱小小強忍著淚水,眼神迷茫而難堪,說其實他不想爸爸媽媽離婚,想跟爸媽兩個人一起共同生活。在法官轉述了朱小小的話之后,一直劍拔弩張、氣勢洶洶的曹某某、朱某某難得露出了羞愧的神情。
法院經審查,認為曹某某、朱某某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對于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準許。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朱小小日常生活由祖父母照顧較多,就讀學校也位于朱某某家所在區域,不宜改變其生活環境,原、被告離婚后朱小小隨被告朱某某共同生活為宜。原告曹某某作為母親,依法應當承擔其相應的撫養費用。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離婚雙方應該正確理解此規定,應充分考慮子女的身心健康,將父母離婚對子女的負面影響盡可能降到最低,不應打著愛子女的旗幟,為爭取撫養權而將孩子推入尷尬痛苦的境地。望天下父母們都學會正確地愛其子女,即使婚姻關系不能維持,也應秉持寬容和理解,給孩子一個積極自由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