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內被撞 責任誰來承擔?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伍毅 劉允楓 發布時間:2021-08-16 瀏覽次數:864
旅游本是人們的休閑放松的首選,但小楊卻由此惹上了官司,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在某景區內,小楊向景區租賃了一輛自助式電瓶車進行游覽,開闊的湖面、綠油油的油菜花、藍藍的天空……小楊正沉醉的美景中時,電瓶車卻撞到了同在景區游玩的吳奶奶,吳奶奶當即被送往醫院治療,后經鑒定構成十級殘疾。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吳奶奶一紙訴狀將小楊和該景區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5萬余元。
小楊辯稱,租車的時候是在平路行使性能良好,下坡時遇到原告后馬上采取了制動措施,但車子剎車失靈,且該路段沒有任何警示標志,路上沒有劃人車分離線,景區應該為車輛購買保險,景區也存在過錯。
某分景區辯稱,與小楊簽訂租車協議時審核了小楊的駕駛資質,車子不存在剎車不靈的情況,租車協議上已經寫明了小楊駕駛該車時應該注意的事項,事故是在小楊和吳奶奶之間發生的,景區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該承擔責任。
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楊駕駛電瓶車未按照電瓶車游覽路線行駛,駛入電瓶車禁行路段,在轉彎時未注意路面及行人情況,將靠右側行走的吳奶奶撞倒,小楊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吳奶奶無過錯。景區作為管理方對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事故發生地并非游覽路線,但景區未在道路入口處設置警示標志,其作為管理人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吳奶奶的損失承擔補充責任。最終判決被告一小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二景區對原告的損失在15%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并可向被告一追償。即,原告可以直接申請執行被告一履行全部責任,也可以直接申請執行被告二履行15%的賠償責任。雙方均息訴服判,現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等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主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即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根據致損行為來源不同,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承擔的責任可能不同。具體來說,如果因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直接導致損害的發生,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是直接侵權人,承擔直接責任;如果損害系因第三人行為導致,而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疏于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也是損害發生的原因,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是間接侵權人,其承擔的責任是補充責任。本案中,小楊是直接侵權人,景區未在車輛禁行路段設置禁行警示標志,疏于旅行安全保障義務,故應該承擔補充責任。在此提醒,景區應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保障游客的生命財產安全,游客也應該加強自身安全防患意識,避免傷及自身和他人。
法條鏈接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