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贍養父母是子女的責任,但贍養費的數額也應與老人的生活消費水平相當,過高地向子女提要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410,兒子方某被判每月負擔母親朱某的生活費300元。

朱某與其夫共生育五個子女,20067月,朱某丈夫病故。同月25日,朱某兩個兒子為贍養事宜向朱某作出了書面約定,主要內容為自20068月起每人每月貼補朱某生活費700元,按月付清。之后,另一兒子按約付清了全部錢款,而方某只給付了20068月份的生活費,余款未付。朱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方某支付余款。另查明,朱某因其夫死亡而每月享受遺屬補助220元。庭審中,方某要求法院適當為其調低贍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朱某年事已高,無勞動能力,其因此而主張贍養是其合法權利,但贍養費的給付標準應與子女的平均生活水平相當,有多名子女的,應由子女共同分擔,提倡有條件的子女在應擔部分之外多盡義務,但應出于本人自愿。方某就母親生活費負擔作出的約定,有別于合同法意義上的協議,而應受親屬法調整。朱某有五個贍養義務人及其每月另有220元的遺屬補助,故要求兒子方某每月負擔生活費700元,確系偏高,法院予以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