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執行工作中的技巧
作者:周斌 發布時間:2007-04-10 瀏覽次數:2350
司法統計數字表明,目前案件審理后需要進入執行程序的占很大比例,在實際執行工作中又普遍存在執行難的問題。如何妥善解決執行難的困擾,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執行人員亟待解決的問題。執行人員在執行工作中若能夠使用一些執行技巧,就可以使一些難以執行的案件得到迅速圓滿解決。
一、善于傾聽。傾聽,并不一定代表你對對方談話的認同,它僅表示對對方的尊重。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想法的權利。作為執行人員,一定要善于傾聽,通過傾聽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態度、看法,了解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和他對案件是否愿意履行以及愿意如何履行的心理。知已知彼,方能百戰不殆。在把被執行人通知到法庭之后,執行法官不要急于表明自己已經掌握案件的諸多情況,要給被執行人一個機會,讓他先表明自己的態度,說說自己的想法。在準確知曉被執行人的實際情況及其心理之后,再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根據案件的特點,設計一個合理的執行方案,相信這樣的方案會比較容易被雙方當事人接受,會有利于案件的實際執行。
二、換位思考。換位思考,顧名思義,在對己方情況進行考慮的基礎上還要能站在對方的立場上思考問題。通過換位思考可以讓我們了解別人的心理需求,感受到他人的情緒,讓我們揣摩到對方的心理,達到說服對方的目的。執行案件中也是這樣,執行人員想更好地執行案件,就應該站在被執行人的角度,通過換位思考,揣摩被執行人的心理,了解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認識到被執行人的困難,同時也能找到被執行人害怕的是什么,從而抓住要害。許多案件不能執行到位的原因主要是執行人員在制訂執行協議時沒有考慮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一味追求結案時間而強迫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沒有能力履行的義務所造成的。
三、區別對待。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背后的原因有很多。除了部分被執行人故意對抗法律之外,一些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的原因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法院沒有對雙方的矛盾予以充分化解,而只是簡單判決,或是說理不夠充分,造成被執行人對法院判決不能夠正確理解,認為法院判決不公,就對抗執行或消極執行。因此要在執行工作中應深入調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不能一概論處。不同案件的當事人因其自身文化素質與認知程度不同,往往對問題的觀點與見解也不同。因此,執行人員應學會掌握當事人的心理,根據不同案件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同來確定不同的執行方案。
四、堅持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自身的目標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目標和要求。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一條基本原則。 “民不畏我嚴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在審判工作中應當如此,執行工作中也應如此。執行人員應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做到公正公平,才能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同時執行人員應注意行為舉止,在對待雙方當事人應一視同人,不能因為一方是申請人另一方是被執行人就從態度上有所區別。有些執行人員見到申請人態度和藹可親,見到被執行人態度生硬,從而給被執行人造成一個錯覺,認為法律不公,不愿配合執行。
五、統籌兼顧。在實際工作中執行人員應堅持用辯證的思維統籌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執行人員一定要從和諧穩定的大局著眼,抓住主要矛盾,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從而促使被執行人自愿主動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要準確及時了解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真正原因,不能出現被執行人不積極配合工作時就嚴加斥責,動不動就要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等強迫被執行人承諾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要切實考慮到被執行人的實際困難,不能出現執結一個案件,毀壞一個家庭的現象。只有這樣,案件才能得到圓滿解決,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維護。
六、借助外力。執行人員要善于借助外力,巧妙結案。執行工作中往往會出現一些案外人從中調處、做工作的情況,這時執行人員不要一味排斥,而應巧妙利用他們的力量。這些案外人一般是被執行人的親戚朋友,并且他們在當地都是有些身份地位的人,他們的話被執行人比較容易聽得進去。并且他們大都很愛面子,有時他們也愿意為被執行人作擔保,從而更有利于案件的處理。
經過充分的調查取證,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做到真正了解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再使用以上所介紹的一些執行技巧,就能在執行工作中抓住時機、切中要害,使被執行人心服口服,主動履行相應義務,使案件得到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