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險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錢某,錢某又雇傭陳某從事建筑工作,雇員陳某在工作中受傷后保險賠付了意外傷害險,雇主能否主張在自己的賠償數額內核減保險已賠付的部分?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提供勞務者責任糾紛案件塵埃落定。

天威公司(化名)將其承包的家具市場建設工程分包了一部分給錢某,錢某又雇傭陳某為其施工,陳某在施工時不慎從二樓腳手架摔落,事故造成陳某十級傷殘。經錢某申請,保險公司向陳某賠付醫療費4469.54元,意外傷害險44000元。陳某傷愈后,向法院訴訟,請求錢某賠償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16萬余元。

庭審中,錢某抗辯,天威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已經賠付了醫療費及意外傷害險,保險公司賠付的款項應當從陳某主張賠付的數額中扣減。

陳某則表示保險公司賠付的醫療費4469.54元可以在醫療費中扣減,但保險賠付的意外傷害險44000元與錢某無關,是其自己作為商業保險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理賠,不應當從其主張的數額中扣減。

海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當事人主觀過錯大小及違法程度等因素,確定陳某承擔本起事故造成損失的25%的責任。至于保險公司向陳某賠付的意外傷害險44000元,系陳某作為商業保險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理賠款,與本案的侵權關系并非同一法律關系,陳某獲得的保險理賠款并不能減輕錢某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錢某不服,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接受勞務的一方,對提供勞務的一方在提供勞務中所受傷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提供勞務一方自己受傷的,若自身存在過錯應當就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接受勞務的一方可以在提供勞務的一方自身過錯范圍內免除責任。至于保險公司賠付的意外傷害險與接受勞務的一方的賠償責任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范疇,并不能減輕接受勞務的一方的賠償責任。當然,如果雇員與雇主預先約定可核減的,能否核減則有待進一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