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審結首例集資購買彩票詐騙案
作者:趙克 宋遙 發布時間:2007-04-10 瀏覽次數:1869
本網徐州訊: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不斷增多,其中因操作不規范、鉆法律空子的現象十分突出,從而促使矛盾的進一步激化,導致有的出借人甚至采取自殺、出走等極端的方式尋求解脫。
被告人王培虹,男,
法庭經審理查明:2005年3月至9月間,被告人王培虹與郝允哲、鹿守萍等人簽訂委托放貸投資理財合同等合同22份(合同金額合計1639567元),在支付給郝允哲、鹿守萍等人部分利息后,實際收取郝允哲、鹿守萍等人人民幣1492207.5元,期間被告人王培虹采用編造借款事實、偽造、變造借款合同等手段,將上述款項中的1463020.5元占為已有,用于個人購買彩票等支出。被害人鹿守萍因追款未果于
2005年3月至9月間,被告人王培虹與郝允哲簽訂5筆委托放貸投資理財合同(合同金額合計335000元),在預付給郝允哲部分利息后,實際收取郝允哲人民幣317675元。期間被告人王培虹采用編造借款事實、變造借款合同等手段,將上述款項中的307675元占為己有,用于個人購買彩票等支出。
2005年4月至8月間,被告人王培虹與陳永真簽訂委托放貸投資理財合同4份(合同金額合計420000元),在支付給陳永真部分利息后,實際收取陳永真371700元。期間,被告人王培虹采用編造借款事實等手段,將上述款項中的361700元占為己有,用于個人購買彩票等支出。
2005年4月至7月間,鹿守萍、鹿守美籌集260000元用于放貸獲利。被告人王培虹與鹿守萍簽訂委托放貸投資理財合同4份(合同金額合計260000元),在支付給鹿守萍利息后,實際收取鹿守萍234900元。期間,被告人王培虹采用編造借款事實、偽造借款合同等手段,將上述款項占為已有,用于個人購買彩票支出。
2005年5月至8月間,被告人王培虹與王巧云簽訂委托放貸投資理財協議5份(協議金額合計324567元),在支付給王巧云利息后,被告人王培虹實際收取被害人王巧云285832.5元。期間,被告人王培虹采用編造借款事實等手段,將上述款項占為己有,被其個人用于購買彩票。
2005年9月間,被告人王培虹與王文紅簽訂委托放貸投資理財合同2份(合同金額合計200000元),在支付給王文紅利息后,實際收取王文紅190500元。期間,被告人王培虹采用虛構借款事實、偽造借款合同等手段,將上述款項中的 181313元占為已有,用于個人購買彩票等支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培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目前,此案已經進入二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