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2006729,陶某駕駛保險車輛在常戚路段因避讓前方左轉彎的車輛,向右打方向沖上人行道撞到交通標志桿,致交通標志桿傾斜,遇管某駕駛的小客車經過,因避讓交通標志桿向左打方向,致管某的小客車側翻滑行,撞上停在道路北側的劉某駕駛的出租車,致三車受損,小客車駕駛員管某、出租車駕駛員劉某、出租車乘客孫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由陶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管某、劉某、孫某分別向法院起訴,經法院判決由陶某賠償管某等三人損失共計八萬多元。陶某的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支出維修費二十六萬多元。原告陶某訴,在支付了上述款項后向被告保險公司索賠時遭拒,故訴至天法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險理賠款三十多萬元。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陶某的保險車輛僅是撞到交通標志桿,并沒有直接撞損三車造成人員傷害而拒絕賠償管某等三人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保險合同真實有效,陶某在發生了保險事故后依約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并無不當。此次事故系自陶某的車輛撞上標志桿起至小客車撞上出租車為止的一系列連續行為,造成的是一次性損失,理應由保險公司理賠。故此,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向陶某支付保險賠償款三十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