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明明自己有案在身,卻不思悔改,仍然到處作案,罪犯李某終于嘗到了鐵窗歲月。

家住江蘇省如東縣岔河鎮的李某平時好吃懶做,20061月因涉嫌盜竊罪,被如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以及認罪態度,法院決定適用緩刑三年。可是,李某并不珍惜法院給予的改過良機,2006127日夜,罪犯李某又伙同本村村民楊某竄至如東縣新店鎮新聯村二組陳某加工坊,竊得4袋稻谷,爾后賣到如東縣岔河鎮金發村八組吳某個體糧食加工坊,得贓款人民幣220元,后兩人平分了贓款。2007327,李某被如東縣公安局予以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并建議撤銷緩刑。

法院認為,罪犯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且情節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裁定撤銷刑事判決中對罪犯李某宣告緩刑三年的執行部分,對罪犯李某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