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李甲駕駛兩輪摩托車回家,行至某處,所駕車輛與路肩發生刮擦,撞到路邊電力線桿(該電力線桿為圓柱體,直徑約為40厘米,距路肩約16厘米)。事故造成李甲倒地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事故發生當日死亡,死亡原因為顱腦損傷。經檢測,李甲所駕車輛轉向、制動裝置操縱有效,具備減速和控制行駛方向的能力。交警部門認定,李甲駕駛操作不當與路肩刮擦撞到路邊電線桿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死者家屬認為,電力線桿距路肩約16厘米,與路肩基本沒有距離,摩托車直徑是70厘米,在正常行駛下,駕駛人都可能碰到電力線桿,具有明顯的安全隱患,且路西側所有電力線桿(含該電力線桿)無黃黑漆間隔的圈層圖標及標號。因此,電力公司作為該電力線桿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應承擔該起事故的部分賠償責任。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事故發生在上午10時許,天氣晴朗,路面狀況良好,李甲駕駛摩托車撞到路邊電線桿死亡,其未能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自身對損害后果應承擔大部分責任。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于一米為公路用地。《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涉案電線桿位于距離路肩約16厘米,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根據查明的事實,供電公司在建設時,未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材料。涉案電線桿明顯小于公路法規定的范圍,雖不是造成涉案事故的直接原因,但對道路的安全通行造成一定的影響,存在安全隱患,故供電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綜合本案事故發生的交通方式、雙方過錯、事故原因等,酌情確定由李甲自身對損害后果承擔大部分責任,供電公司承擔小部分責任。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電線桿的設置本身并不必然引起本案的損害后果,但是事發路段電線桿位于公路用地范圍內,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對公路暢通、出行安全等會造成一定的影響,故我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公路用地的概念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提出了明確的規定,目的就是希望相關單位在設置相關設施前能夠對安全隱患進行評估,對技術、設計和施工方案等進行的標準的、規范的應用,而本案中所涉的電力部門未能遵循相關規定要求,故應對本案的損害后果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