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交保費買了保險,出事故未獲賠償。近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判決保險人不承擔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200648,劉某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邳州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10萬元,保險期間1年。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車輛超載運營造成第三者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同年1124日,劉某駕駛拖運白果樹的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錢某受傷。錢某為此起訴劉某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各項損失3.7萬元。另查明,該車核定載質量為790KG,劉某電話報案稱載樹質量約2000KG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為商業保險,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劉某雖未對拖運樹木的質量實際進行測量,但未能提供證據推翻電話報案錄音內容,應認定構成超載運營。故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