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打警察 限制責任獲輕判
作者:吳亮亮 陸濤 發布時間:2007-04-06 瀏覽次數:1806
本網南通訊:精神分裂癥病人在間歇期間與人吵架,并且將前來處警的警察打傷,因被鑒定為限制責任能力人,該妨害公務行為獲法院輕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出于泄憤,采用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金某作案時系限制責任能力人,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本網南通訊:精神分裂癥病人在間歇期間與人吵架,并且將前來處警的警察打傷,因被鑒定為限制責任能力人,該妨害公務行為獲法院輕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出于泄憤,采用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金某作案時系限制責任能力人,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