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精神分裂癥病人在間歇期間與人吵架,并且將前來處警的警察打傷,因被鑒定為限制責任能力人,該妨害公務行為獲法院輕判。45,被告人金某犯妨害公務罪,一審被啟東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零十五日。

2006116,金某伙同他人與蔣某等人吵架。派出所教導員何某接110指令后,帶領該所民警常某、陳某前往處警。到現場后,金某不顧身著警服的上述三位民警勸架,繼續毆打對方。何某將其攔住并要其去派出所處理,金不從并打何耳光、拳打何鼻部、卡何喉嚨,何掙脫后,金某又腳踢何,何未還手。金某還跳上警車頂部大喊大叫,致使車頂變形。在金某實施上述行為時造成100多人圍觀,場面十分混亂。經鑒定,何某構成輕微傷,警車受損價值570元;經司法精神醫學鑒定,金某患精神分裂癥(殘留型),作案時有限制責任能力。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出于泄憤,采用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金某作案時系限制責任能力人,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