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為了全面深刻地理解《物權法》,維揚法院民二庭組織全庭干警在分管院長的帶領下,制定學習計劃,利用專門時間,有計劃地組織學習,正確理解物權法的四個新理念,結合審判實踐就新理念以及實際審判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展開討論,確保學習的質量和效果。

一是財產關系的調整范圍有所擴大  傳統的物權理論中只調整財產歸屬關系,但物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確認了財產利用關系的獨立地位。在現代社會,財產利用更多地表現為所有權人將財產交給他人利用,這就產生了財產歸屬關系所無法包容的財產利用關系,所以確認財產利用關系的獨立地位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對于政策與法律規范出現的不協調應當盡量通過法律和適用規則加以解決,要貫徹以人為本的觀念,正確處理好政策和法律的關系,決不能機械上司法和墨守成規。

二是物權的客體不僅僅局限于有體物  傳統的物權理論將物權的客體定義為有體物,物權法擺脫了有體物概念的束縛,直接將物分為動產和不動產。這意味著現代社會的一切財產,只要具備物權支配的特性都可以成為物,物權客體因而具有了開放性,可以隨著社會生活的變遷而自我調節。

三是物權不再優先于債權  物權優先于債權是傳統物權理論中的基本原則,但物權法刪除了該條款。因為物權是支配權,支配的對象是物。債權是請求權,請求的對象是行為,所以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行為,物權和債權的客體不同,相互間不發生沖突,無需確定誰優先誰先。

四是善意取得制度適用范圍不斷擴大  傳統物權理論善意取得只適用于動產,而物權法將該制度擴大到了所有物權載體,既適用于動產,也適用于不動產。物權法通過后,由于許多規定原則性較強,這對我們從事民商事審判的人員來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強對這部法律的學習迫在眉睫,因此,我們要充分認識學習物權法的重要性,準確理解物權法的四個新理念,在司法實踐中不斷學習,不斷探索,以維護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