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租賃美麗公司的鋪面經營服裝店,雙方約定“經營業態為中老年服飾”,之后美麗公司認為大華店內經營的潮流品牌“伊美”的受眾群體年齡為20至40周歲,不符約定,于是采取斷電措施,還拒收租金要求毀約,大華一氣之下訴至法院,美麗公司也提起反訴(均為化名)。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雙方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美麗公司恢復供電,并賠償大華損失2萬元;大華向美麗公司支付租金4萬元。

合同載明“中老年特指35歲以上”

2018年10月,大華(乙方)與美麗公司(甲方)簽訂了一份《商用房產租賃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承租蘇州高新區某商業廣場一處90平方米的店面,年租金4萬元,租期3年,租賃用途載明:“用于從事商業經營為主,業態為中老年服飾,乙方有權調整其經營范圍,但不能改變其與甲方原定商業業態及品牌,中老年特指達到35歲以上人群”。

隨后,大華對店面進行裝修并入駐,經營品牌為“伊美”。品牌加盟合同中載明:“產品消費群體定位:35-55歲,有超越自我與獨立的女性”。

“試營業期間,我通過微信向美麗公司告知我的經營品牌為伊美,并發送了店面裝修圖。”庭審中,大華陳述,沒想到會等來一紙解約通知。

“我們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經營業態為中老年服飾。”美麗公司在庭審時陳述,而大華所用品牌“伊美”并非是中老年服飾,“該品牌衣服是以年輕時尚為主的潮流服裝,店中售賣衣服也有多種非中老年人群所適用的服裝,所以大華嚴重違約。”

收到美麗公司勒令停業關店的解除合同郵件后,大華迅速回函表示不接受,并在對方采取斷電措施后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恢復供電,并賠償斷電帶來的相應損失。而美麗公司也隨之提起反訴,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大華立即搬離。

訴訟過程中,大華向美麗公司繳納下一期租金,但被拒絕接收。

不能單純以年齡段作為絕對依據

庭審中,雙方均提供了“伊美”品牌的部分服裝照片,種類涵蓋針織衫、大衣、長褲、連衣裙等,服飾顏色多樣化、版型多樣化。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大華經營的伊美品牌服飾是否違反了合同中關于經營35歲以上中老年服飾的約定。

首先,世界衛生組織根據現代人生命狀況,對人生階段年齡的劃分標準為44歲以前為青年,45-59歲為中年,60-74歲為年輕的老年人,75-89歲為老年人,90歲以上為長壽老人。“雙方在合同中特別約定,中老年是指達到35歲以上人群,該年齡段涵蓋了青年、中年、老年群體,所以雙方對于中老年的范圍進行的特別約定將經營服飾的消費對象已經由中老年群體擴大至青、中、老三個群體。”承辦法官補充表示,并且,伊美品牌加盟合同中約定,該品牌適合的年齡段為35-55歲,與雙方合同中的約定有重合,二者并不矛盾。

其次,從原告經營的伊美品牌服飾本身的特點來看,服飾顏色、版型、類型均多樣化,適合成年女性穿著,多數服飾也適合年齡偏長人群穿著,其對應的消費群體與雙方約定的“35歲以上的中老年人”并不沖突。

再次,從現代人的穿著習慣來看,隨著生活條件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現代人更加注重保養,普遍呈現外表年輕化趨勢,尤其對于女性而言,因選擇服飾的個人喜好不同,在選擇服飾方面的選擇范圍尤為廣泛,比如有人偏愛穿設計年輕的服飾,有人偏愛設計成熟的服飾,有人偏愛設計正式的服飾,有人偏愛設計休閑的服飾,等等,沒有明文規定35歲以上女性只能穿著什么類型的服飾,或者禁止35歲以下女性穿著什么類型的服飾,不能單純以消費年齡段的定位作為判斷消費群體的絕對依據,否則可能影響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綜上,法院認為,原告經營的伊美品牌并未違反合同約定,所以美麗公司無權解除合同,雙方仍應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而在大華未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美麗公司違反合同約定采取了停電措施,必然給大華造成一定經濟損失,于是最終判決如上。

【法官連線】“中老年人體態富態”更非判斷標準

庭審中,美麗公司提交了在淘寶網上以“中老年女夏裝2017新款”為關鍵詞搜索的中老年服飾圖片,顯示服飾版型多為寬大型,服飾圖案多為碎花,單件服飾色彩種類繁雜,認為中老年人體態富態,符合大華經營的商品特點。對此,承辦法官認為,雙方合同中的約定是對中老年進行擴大化約定的,涵蓋了青年群體,被告搜索的中老年服飾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中老年服飾范圍并不一致,不能以此作為判斷大華是否違約的依據,所以對美麗公司該意見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