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規范訴訟費退費工作
作者:丁友情 曹士平 發布時間:2007-04-05 瀏覽次數:1468
《通知》規定:1、案件以普通程序判決結案的不再退還訴訟費,以普通程序調解或撤訴結案的,或以簡易程序判決結案的,收取50%的訴訟費;以簡易程序調解或撤訴結案的,收取25%的訴訟費,并在法律文書中敘明。2、調解或撤訴結案并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應當開具退費票據,告知當事人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并記錄在案;判決結案或當事人上訴,應在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7日內,或二審退卷后7日內將退費通知、退費票據及法律文書一并送達給當事人。3、確定由被告負擔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時一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緩交的,應將緩交情形及交納時間一并在法律文書中予以載明。
為了確保便民措施落到實處,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姜堰法院還強調要求,凡未按《通知》要求退費和明確的,院審判管理辦公室評查時,一經發現將按案件質量存在瑕疵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