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南通訊:43,啟東市法院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施某賠償四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萬余元,被告河南周口某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61210,四原告的親屬韓某駕駛非標準輕便摩托車在221省道與啟東市少直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駕駛普通貨車相向行駛的被告施某發(fā)生碰撞,韓某跌地受傷,并于當日死亡。同月28日,啟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韓某和施某對該起事故負同等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施某與韓某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韓某死亡的事實存在。被告施某與韓某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也已由啟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書為證,故施某應按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被告施某駕駛的貨車掛靠于被告河南周口某運輸公司,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河南周口某運輸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