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為構建和諧社會,切實解決人民群眾的現實問題,港閘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深入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嘗試將法庭搬到鄉村禮堂、農家院落,實行巡回辦案、流動服務,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方便農村群眾訴訟,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近日,港閘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魚塘承包合同糾紛案,原告某村民小組稱,2000年起被告姚某即開始承包現屬村民小組所有的魚塘,20061月村經濟合作社出面通知姚某將承包的魚塘退還,姚某以一時難以清塘為由,于2006316與原告簽訂了一份退塘協議。雙方約定: 200612月底前姚某退出對4號魚塘的養殖,姚某在該魚塘所投入的各項基礎設施由其在交塘前撤出帶走。協議到期后,姚某仍未退還,原告為此訴至法院。承辦法官考慮到雙方糾紛演變的特殊性及該村類似糾紛較多的情形,決定將法庭搬到爭議所在地村委會,通過巡回法庭現場公開審理該案,以最生動、最直觀的方式行使人民法院的審判權。這樣不但方便了當事人,解決了群眾糾紛,而且使廣大人民群眾受到了直觀生動的法制教育,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收到了事半功倍的社會效果,真正體現了人民法院“公正和效率”的永恒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