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739,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大吳法庭調解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告錢某、孟某、朱某賠償原告田某8800元。

原告田某與被告錢某、孟某、朱某系某磚瓦廠同事。2006926,田某與錢某在工作時,因幾塊磚坯發生口角,經該廠管理人員處理,對錢某作出罰款20元的決定,錢某的母親孟某、朋友朱某因此又分別與田某先后發生語言上的爭執,先后三次爭吵造成田某精神受到傷害,經鑒定,田某因上述糾紛,直接導致精神疾病。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考慮到雙方當事人不僅是同事,而且是相鄰村莊的近鄰,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多方調解,最后達成上述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