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廠火災殃及自身 訴前需經火災認定
作者:佘君紅 周加亮 發布時間:2007-03-30 瀏覽次數:1944
本網無錫訊:2007年1月,無錫市某科技公司將無錫市某電氣公司等四家單位起訴至無錫市南長區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其因火災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原告科技公司訴稱,2006年10月的一天,被告電氣公司的廠房突然發生火災,受其殃及,本公司堆放在倉庫內的布料、錦線索等全部燒毀,損失慘重。公安消防部門在撲滅火情后作了現場勘察,并出具了火災原因認定書。根據該火災原因認定,要求四被告共同賠償財產損失(具體損失數額由法院委托鑒定后明確)。
被告電氣公司辯稱,其已在收到火災原因認定書的第三天向公安消防部門提出復議申請,要求對火災原因進行重新認定。目前復議結論尚未作出,所以火災原因尚未確定,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要求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經法院至公安消防部門核實,被告電氣公司的答辯意見屬實,目前就火災原因等正處于重新認定階段,故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以及火災損失核定等最終結論均未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火災撲滅后,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存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因此,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均屬于公安消防機構的職權范圍,受害人提起此類訴訟必須以取得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原因認定書和核定火災損失的相關證明材料等為前提條件。本案中,該起火災的原因認定、事故責任認定及火災損失核定均未作出,故案件事實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所以原告科技公司的起訴條件尚未成就。
日前,原告科技公司至法院撤回了起訴,表示在取得相應法律依據后,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