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一陣大風,吹倒路邊柵欄,壓傷兩個路人,引出兩場賠償糾紛。日前,經宜興法院官林法庭審理、執(zhí)行,兩案已順利了結,兩個受傷的路人分別得到了賠償。

案件起因

20051215中午,蔣某與劉某吃過午飯后上工地干活,在經過無錫某線纜公司大門北圍墻時,一陣大風吹來,堆放在公司圍墻準備安裝的柵欄突然倒塌,蔣某和劉某還來不及作任何躲閃,便被塌落的柵欄壓倒在地。傷者隨即被送往醫(yī)院救治,二者都確診為趾骨骨折,其中蔣某花去醫(yī)療費5506元,劉某花去醫(yī)療費761.35元。兩人出院后,即向柵欄的安裝者常州某柵欄公司要求賠償,卻因雙方意見相歧未果,遂分別訴至法院,蔣某要求柵欄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計12502元,劉某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計2561.35元。

法庭爭執(zhí) 

宜興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雙方爭論激烈,原告方劉某、蔣某堅持認為被告常州某柵欄公司作為柵欄安裝的承攬人,在安裝過程中沒有將柵欄固定好,才使得柵欄被大風吹倒導致他們兩人受傷,因此柵欄公司應當賠償他們倆人的損失。

而被告方柵欄公司則認為,他們公司對柵欄沒有安裝義務,只是無錫某線纜公司要求其幫忙安裝并支付了安裝費,公司才幫忙安裝的。事故的起因是柵欄在安裝過程中因大風意外倒塌,而非自己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缺陷。事故發(fā)生在無錫某線纜公司,該公司既是管理者,又是柵欄的所有者,因此,應當由無錫某線纜公司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常州某柵欄公司與無錫某線纜公司之間是承攬關系,柵欄公司是承攬人,線纜公司是定作人。事故發(fā)生時,柵欄公司、線纜公司均無人在場,沒有證據證明線纜公司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且兩原告都只向柵欄公司提出賠償,柵欄公司作為專業(yè)的水泥柵欄制造、安裝單位,在履行柵欄安裝的過程中,沒有緊固柵欄,使大風吹倒柵欄造成他人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柵欄公司認為定作人線纜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納。綜上,宜興法院依法判決常州某柵欄公司賠償蔣某各項損失計9754.34元,賠償劉某損失計1954.35元。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兩原告的賠償款經執(zhí)行也已全部到位。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