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南通訊:328,啟東法院判決被告張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張某于2007324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兩年前某晚十點許,張某酒后在啟東呂四港鎮(zhèn)某美容院,因調戲服務員與在該美容院的冉某發(fā)生口角,繼而扭打,張被毆打后,憤憤不平,隨后電話通知老鄉(xiāng)十余人(其中九人已判刑)持菜刀、棍棒、啤酒瓶等工具趕到美容院,毆打冉某等,斗毆中張某持菜刀將楊某左耳部砍傷,致冉某輕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為爭強斗狠、報復他人,藐視國家法紀,成幫結伙地持械進行斗毆,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聚眾斗毆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另查明張某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jù)此,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