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適的受電容量究竟為多少? 未釋明電子公司為六萬元電費買單
作者:張留兵 品才 發布時間:2007-03-27 瀏覽次數:1988
本網蘇州訊:蘇州某電子公司租賃了蘇州環保技術產業公司(以下簡稱技術公司)的兩處廠房,同時向技術公司租用電力設備。在技術公司墊付了60000多元電費后,電子公司認為技術公司沒有為其申請合適的受電容量而導致電費的增加,因此拒絕支付該費用。雙方協商不成,技術公司遂告上法庭。
2005年11月,雙方簽訂一份為期10年的廠房租賃合同,約定技術公司將廠房租賃給電子公司。技術公司向電子公司一期提供1600KVA的電力,二期提供400KVA的電力。
法庭上電子公司辯稱,其向原告系租用電力設備,因此電力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應由原告負責。正是由于原告對電力設備維護不力,且未按照合同約定向供電部門申請合理的受電容量,導致被告戶表上出現上述不合理的電費,該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及用電、用水協議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和協議的約定向被告提供了1600KVA的電力設施,電子公司應按照供電局確定的用電量歸還技術公司先行墊付的電費。電子公司辯稱系技術公司對電力設備維護不力,導致其電費有不合理的支出的意見,由于電子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納。同時電子公司辯稱的技術公司未按照用電、用水協議約定向供電部門申請合理的受電容量,致其電費增加的意見,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并未明確由技術公司負責向供電局申請電子公司需要的合適的受電容量,且技術公司實際也不可能知道電子需要的合適的受電容量,因此對此辯護意見法院也不予采納。因此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判決電子公司支付技術公司電費6401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