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蘇州某電子公司租賃了蘇州環保技術產業公司(以下簡稱技術公司)的兩處廠房,同時向技術公司租用電力設備。在技術公司墊付了60000多元電費后,電子公司認為技術公司沒有為其申請合適的受電容量而導致電費的增加,因此拒絕支付該費用。雙方協商不成,技術公司遂告上法庭。326,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200511月,雙方簽訂一份為期10年的廠房租賃合同,約定技術公司將廠房租賃給電子公司。技術公司向電子公司一期提供1600KVA的電力,二期提供400KVA的電力。2006228,雙方確認,與租賃房屋相配套的配電房的使用權在租賃期內由被告享有,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由原告負責。租賃期間,被告需配有值班電工操作值班。20063月,雙方又簽訂用電、用水協議一份,協議再次明確由原告負責提供1600KVA(一期)的電力設施供被告使用。結算方式為,電費由供電局直接向被告收取,如果被告用量小于租用的KVA,原告按供電局的規定對被告進行計算。該協議自2006312起至2007311止。技術公司為電子公司墊付電費后,電子公司由于認為20063128月的電費明細中產生的力調費和部分基本電費系技術公司原因所致而拒絕向支付該部分電費計64016.5元。

法庭上電子公司辯稱,其向原告系租用電力設備,因此電力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應由原告負責。正是由于原告對電力設備維護不力,且未按照合同約定向供電部門申請合理的受電容量,導致被告戶表上出現上述不合理的電費,該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及用電、用水協議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和協議的約定向被告提供了1600KVA的電力設施,電子公司應按照供電局確定的用電量歸還技術公司先行墊付的電費。電子公司辯稱系技術公司對電力設備維護不力,導致其電費有不合理的支出的意見,由于電子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納。同時電子公司辯稱的技術公司未按照用電、用水協議約定向供電部門申請合理的受電容量,致其電費增加的意見,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并未明確由技術公司負責向供電局申請電子公司需要的合適的受電容量,且技術公司實際也不可能知道電子需要的合適的受電容量,因此對此辯護意見法院也不予采納。因此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判決電子公司支付技術公司電費6401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