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322,春寒料峭,細雨霏霏。在江蘇省四大淡水湖之一的駱馬湖一魚塘內,魚苗在拉網里歡快地跳躍著,激起了一層濃濃的水霧。岸上的人群忙著稱量魚苗,一筐筐地往船艙里投放。這是江蘇省新沂市法院執行局在執行一魚塘紛爭而引起的刑事附帶賠償案件中,防止雙方械斗,減少三方當事人的損失而采取的先予處理魚苗措施。

200692,林培山在駱馬湖挖掘與石瑞田兩家魚塘共用的土堰時,石瑞田及其妻上前制止并發生爭吵,石見林培山持鐵锨將其妻打傷,遂從自家水泥船頭取鐮刀與林打斗,將林培山左大腿砍傷,致林失血性休克死亡。新沂法院以石瑞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帶民事賠償136017元。

林培山之子于2007227就民事賠償部分向新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314查封了被執行人石瑞田所有的魚塘,后案外人雷某某提出異議,稱出事后魚塘已轉讓給自己,并且已投入了魚苗。眼看到了賣魚苗的季節,如果誤了時節,將損失六萬余元。雷某某欲起魚時,受害人林培山之子帶幾十人予以制止,矛盾一觸即發。為防止矛盾激化,減少損失,新沂法院決定先處理魚苗,并促成申請人、被執行人、異議人三方達成協議,賣魚款先由法院收繳,待異議審查后再予處置。

此措施真可謂一舉兩得,三方滿意。僅當天就收回魚款三萬余元。當地群眾拍手稱“法院做的及時,做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