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物權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作者:王茂峰 發布時間:2007-03-27 瀏覽次數:2956
物權作為近現代民法的一項重要概念,與債權共同構成財產權的兩大基石。物權,是對物的權利。這里的物,包括不動產、動產以及法律規定可以作為物權客體的權利。我國《物權法》所稱的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的支配性是物權的積極方面,物權的排他性是物權的消極方面。物權是由所有權和各種他物權構成的更上位的權利概念。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定的他物權為用益物權;以擔保債的履行而對他人的物的交換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目的設定的他物權為擔保物權。可見,所有權人所享有的是物的全部利益;用益物權人所享有的利益是物的使用價值或利用價值;而擔保物權人所享有的利益是物的交換價值。
從物權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物權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一、物權具有對世性和絕對性。即物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權人的權利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義務人,除物權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對物權人的權利負有不可侵害和妨害的義務。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而義務人是不特定的,權利人的權利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義務人,因此,物權是典型的對世權。物權人直接支配其物,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對他行使物權的干涉,任何人侵害物權時,物權人得行使物上請求權,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復物權應有的支配狀態,所以物權的保護具有絕對性。
二、物權具有支配性。即物權的權利人享有對物進行直接支配的權利。直接支配,一方面是指物權的權利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者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侵害或加以干涉;另一面是指物權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獨立進行支配,無須得到他人的同意。
三、物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所謂物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是指物權人的權利人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同一物上不得同時設立兩個以上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
四、物權具有優先性。即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
五、物權具有追及性。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權人都可以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該物,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無論何人非法取得所有權人的財產,都有義務返還,否則便侵犯了權利人的權利。
六、物權具有公開性。由于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具有強烈的排他性,直接關系到第三人利益,所以物權的設立、轉讓必須要公示,使第三人知道,因此任何物權都是一種公開性的權利。
七、物權具有法定性。物權的設立采法定主義,即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或隨意確定物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