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司輸贏的標志

1、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應有的保護及自己承擔的法律的責任與行為的性質、結果、主觀過錯是否相適應。2、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內順利審結,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因其訴訟行為不當而多花費了時間、財力、精力。3、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是否影響到案件的執行。如果維權案件在判決后可能難以執行,由于當事人采取的訴訟行為得當使案件得以順利的執行,可以說當事人打贏了官司。如果案件本有執行的可能而由于當事人采取的訴訟行為不當致使案件無法執行,當事人的官司就算是輸了。

二、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

首先,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才可能全面、客觀、冷靜地看待、分析全案,為勝訴創造條件。否則就可能使訴訟陷入盲目之中。其次,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才可能使事先準備的訴訟方法、技巧和方案付諸實施,從而達到預期目的。再次,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可以不斷地修改、補充、完善已確定的訴訟方案,從而使訴訟進展的更加順利。

三、確立一個訴訟目標

訴訟目標指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確定的所要努力達到的訴訟目的。訴訟目標有很多種,如“最終目標”、“基本目標”和“最低目標”。合理的確定訴訟目標,對于指引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訴訟行為,有著重要的意義。確立訴訟目標后努力向這一目標前進,并以此為方向收集證據、檢索法律法規、選擇訴訟策略,才能使訴訟走捷徑。否則,在訴訟中很可能是盲目的,所做的大量工作很可能是無用功,甚至可能適得其反。維權官司中當事人可能會感到比較委屈,或者比較情緒化,為了一時發泄而忘記了訴訟目標,而法庭是講證據的,需要按程序進行。圖一時之快,一味地慷慨激昂、猛烈抨擊。只能使訴訟走彎路,失去正確的方向,把訴訟引向不利的局面。

四、要講究及時性

在維權訴訟中,效率是至關重要的,時間往往能決定官司的輸贏。因此人們在訴訟中必須具有強烈的時間觀念,做到及時訴訟。權利被侵害后,如果沒有及時提起訴訟,被侵害的事實就會因時間的延長而難以查清,比如人身受到傷害的傷口可能愈合,證據也有可能因時間而滅失。時間有時直接決定當事人是否享有實體及程序意義上的勝訴權。例如:依據時效制度,向法院請求保護自己權益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而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還有,當事人的上訴一旦超過上訴期限,即使一審判決有錯誤,當事人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起二審程序。另外,由于延誤時機,對方當事人就有可能轉移或者隱匿、甚至是毀滅財產,可能導致判決書成為一紙空文。

五、要以理服人

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訴訟代理人來說,雄辯當然是最好的。但是,也必須看到,雄辯對訴訟并不具有決定意義,更不能無理強辯。我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尊重事實比雄辯更為重要。在訴訟中,即使某些事實甚至重要事實對自己一方不利,也應坦誠承認。指白道黑,強詞奪理,或者嘩眾取寵,只能使法官對此人產生不好的印象,對勝訴的目標有害無益。整個訴訟過程中,從起訴狀、答辯狀、各種申請、說明書等文書中,以及在當庭陳述、辯論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都要在尊重事實、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努力說服對方,說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觀點和意見,駁倒對方言之無據的觀點。

六、使用的語言要恰當

為了說服對方當事人和讓法官采納自己的意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表達自己觀點時有必要注意運用恰當的語言。應當注意說話準確、合法、得體和易于讓對方當事人接受,同時要注意選用合適的語調和節奏,并注意聲音的高低、語速的快慢,避免用指責性、刺激性語言和尖刻的、扣帽子式的語言。要注意從事實出發,結合人之常情說理,并用協商式的語調,表現良好的修養;反之,如果咄咄逼人,出言不遜,就會在法庭上留下不好的印象,有可能使法官對本方觀點的正確性產生懷疑。

七、采用事實說話和邏輯推理、闡述法理和引用具體法律相結合的方法

在維權訴訟中,表達觀點時,無論是以起訴書、答辯狀等文書形式還是在作口頭陳述、進行辯論時,邏輯推理和以事實說話同樣重要。但比較而言,讓事實說話比邏輯推理更重要。深入調查、搜集有利證據,證明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并以事實說話,證明自己的主張,效果則好得多。法庭上,事實勝于雄辯的真理體現的最為具體。

同樣道理,在維權訴訟中正確運用法學理論和準確引用具體法律規定都是最重要的。但比較而言,引用具體法律規定比闡述法理更為有效。有些代理人、當事人在訴訟中喜歡在開庭時大發高論,大講法理,其對解決案件的具體問題卻可能是隔靴搔癢,沒有半點作用;而認真研究法律條文,準確地選擇引用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條文,以此維護自己的觀點則往往更為有效。要知道,法官判案適用的是具體法律條文,而不是漫無邊際地引用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