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因犯罪產生的債務,是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擔?2019年12月,常熟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件。

原告張某與被告江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08年5月登記結婚,于2008年8月生育女兒小怡。原被告雙方婚前婚后關系一度尚可,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產生矛盾。2019年7月,原告張某向常熟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與被告江某離婚;女兒由被告撫養,由被告承擔撫養費;依法分割財產。

被告江某辯稱,同意離婚;女兒由被告撫養。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夫妻感情已破裂,并對女兒小怡的撫養權歸屬、夫妻婚前及婚后財產陳述了意見并提交了相關證據。被告江某提到:2016年5月,其因鄰里糾紛與他人打架,致他人受傷,2017年11月常熟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其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0萬余元,遂要求原告也承擔該筆債務。原告則表示,這是被告與他人打架賠償的錢,與原告無關。

法院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受法律的保護,但夫妻關系的維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因此本院可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法院應予準許。關于被告因與他人打架被法院判決應賠償的款項,該債務系被告故意傷害他人所產生,系違法犯罪行為所致應認定為被告個人債務,由被告個人負責清償。最終,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小怡由被告江某負責撫養。同時,法院對原被告的財產進行了分割;對被告要求原告承擔一半賠償款的主張未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因故意傷害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所致的債務,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為被告個人債務,由被告個人負責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