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他人用餐 摔殘自負八成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何培妮 韓麗霞 發布時間:2019-12-09 瀏覽次數:679
到機械公司要求更換收割機爬梯遭拒,在食堂與職工發生推搡,摔傷致殘。12月6日,隨著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文書的送達,這起健康權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公司職工馬某賠償受害人劉某各項損失的20%,計59374.46元。
2013年,劉某向某機械公司職工馬某購買收割機爬梯。劉某曾兩次因爬梯出現彎斷現象,要求馬某與機械公司免費更換,機械公司已予以更換。
2018年8月31日上午,劉某開車至機械公司,找到馬某要求再次免費更換爬梯。馬某稱劉某所購的爬梯已經過了三包期,且機械公司已經不生產這種爬梯了,不好更換,只能購買。雙方因價格問題,協商未果。此后,劉某就一直緊跟著馬某要求更換。中午十一點半左右,馬某邀請劉某一起去食堂吃飯,表示先吃飯,吃晚飯再商量。馬某盛飯時,遭到劉某多次阻止。在馬某又一次試圖打飯時,劉某繼續跟著站在其右后方,搶奪其飯勺,馬某把右胳膊往后一甩,劉某摔倒跌坐在地。劉某跌倒后無法站立,便撥打110,公安機關出警處理。
劉某被送至醫院檢查,醫學鑒定意見為:因外傷致左股骨頸骨折,評定為九級傷殘。
劉某將馬某告上法庭,請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經核算,劉某各項損失合計288872.28元,其中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根據劉某和馬某事發后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劉某所購收割機的爬梯出現問題,前去商請馬某免費更換。劉某在馬某充分解釋無法免費更換的情況下,未能理性思考,通過恰當的方式解決糾紛,而是采取緊盯、緊跟馬某的手段。在馬某邀請其一起吃飯的情況下,劉某不僅不接受好意,還采用阻撓馬某吃飯的方式處理問題,應當對其行為可能激怒馬某有所預見,但其仍放任自己行為導致本起事故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馬某在吃飯時遭到劉某阻撓,未能冷靜處置,而是采用揮甩的方式,方式欠妥,其主觀上雖不具有致使劉某受傷的故意,但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其行為過當導致劉某受傷,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雙方在本起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綜合認定劉某承擔自身損失的80%,馬某承擔劉某損失的20%。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遇事應冷靜思考,理性行事,以緊盯、撒潑等不恰當方式尋求問題解決,不僅不能達到目的,致自己或他人損害的,還要按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