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電動車具有使用成本較低、方便快捷的特點,駕駛電動車的人越來越多。但是,由于電動車在安全性能上差與機動車,因電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在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近年來,通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因電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呈逐年遞增態勢。該類事故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電動車類型多樣化。目前上路行使的電動車,既有帶有腳踏騎行功能二輪電動自行車和三輪電動自行車,又有不帶腳踏騎行功能的二輪電動摩托車和三輪電動摩托車。

二是電動車駕駛人作為被告的案件,由于電動車不繳納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致使被告賠償能力較低,案件調解成功率低。

三是電動車是否作為機動車,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分歧。我國頒布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 17761-1999),只適用于二輪電動自行車,且需帶有腳踏功能,在行駛速度、空車質量等方面有明確的限制。但目前行駛的電動二輪自行車,行駛速度一般都超過國家規定。而二輪、三輪電動摩托車、三輪電動自行車,國家未發布過相關質量標準,無法上牌,發生交通事故后是作機動車還是作非機動車對待,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分歧,有的法院按機動車處理,有的法院按非機動車處理。

筆者建議:

一、盡快出臺電動車相關質量標準,將電動二輪自行車以外的電動車納入機動車范圍管理,使電動車可以合法上路行駛,并繳納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降低駕駛人員的事故風險。

二、工商、質監、交通管理等部門應加強對各類電動車的管理。工商、質監部門應加強對電動車生產、流通領域的管理,在國家未出臺電動摩托車相關質量標準前,對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電動二輪、三輪摩托車,應禁止生產和銷售;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電動車的管理,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駕駛人,進行處罰,并禁止上路行駛。

三、建議上級法院對交通事故中涉及電動車的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將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各類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按機動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