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從細節入手規范司法行為
作者:邵海林 發布時間:2007-03-23 瀏覽次數:1610
本網徐州訊:近期,豐縣法院針對審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常見病”問題,從法官行為細節入手,制定了規范化整改的措施,有效的推進了“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深入地開展。
一是完善了庭審紀律規定。重申了開庭準時的要求,并區分不能準時到庭或更改開庭時間的主客觀原因規定了及時通知當事人、征求當事人意見、通報批評等不同處理措施,避免當事人到法院空等、白跑,節省當事人的時間,樹立了法院嚴肅認真的形象。同時,規定還對開庭著裝、儀態、舉止、當事人遲到的訓誡方式進行了規定。通過不定期的抽查、監督、通報,使開庭準時、司法禮儀規范成為法官的自覺行動。
二是規范了審判操作規程。在民事審判中,明確了申請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情形和不提供擔保的情形,使執行人員在采取措施時,能夠更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審判中,增強了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審理和裁決的透明度,嚴格審批權限,規范減刑、假釋案件公開聽證制度,減少和避免上述案件的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
三是加強了案件卷宗管理。把檔案管理工作分解到各業務部門,各庭室每月將結案的檔案上交審判管理辦公室,從案件流程上強化管理;制定了《卷宗質量評查辦法》,采取每月一評查,形成通報,對不符合要求的卷宗不予歸檔,一律退還有關業務庭限期整改;由檔案室負責卷宗驗收,檔案室設專職人員負責核對檢查歸檔電子信息輸入是否完整準確,對不合格、不準確的及時給予整改;對于不按規定時間重新整理裝訂檔案,每月進行通報,并按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處理,從根本上杜絕卷宗不規范、歸檔不及時的現象。
四是強化了執行工作規范。對過去作過結案處理的中止、終結等需要重新立案、恢復執行的案件,由執行局對該類案件進行梳理,查明是否具備恢復執行條件,然后確定是否立案恢復執行,規范中止、終結案件的恢復執行;嚴格終結程序的適用,要求承辦人對終結執行的案件要提出書面執行報告,并經合議后報執行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審批,規范案件終結程序的適用;同時明確了執行中必須進行合議的情形、執行筆錄制作、執行卷宗形成規范要求;進一步嚴格查封、評估、拍賣執行財產的程序和審批,最大限度地解決執行中的不作為、消極執行的問題。
五是落實了審判監督責任。以解決涉訴上訪問題為重點,審監庭通過審理再審案件,對經本院再審改變終審判決的案件、確認本院違法引起的改判和違法的原因進行分析,提出責任認定意見。立案庭通過審理申請再審、申訴案件和接待涉訴上訪當事人,分析引發上訪的原因,對責任性上訪的相關部門及責任人提出責任認定意見,增強了法官維護社會穩定的責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