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委托之任 理當賠償之責
作者:張軍 發布時間:2007-03-22 瀏覽次數:1950
原告系生產純凈水的企業,以制作水票的形式銷售純凈水。銷售方法:以銷售每桶價格3元進行結算,不能銷售的純凈水票可退回,差價歸銷售員所得。被告知悉后,到原告處領取純凈水票200本(每本30桶),被告施庭審中陳述營銷中售出其中的50本,其余150本純凈水票已遺失,并認為遺失的純凈水票無實際價值,不應當返還或賠償。
法院認為,被告代為原告銷售純凈水票的行為構成委托代理的法律關系,被告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代理人在完成銷售任務后應及時與原告結算,現被告明確不能返還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損失的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