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因重大過失致死 雇主被掛靠經營單位追償
作者:沈琳 方芳 發布時間:2019-07-26 瀏覽次數:696
陳某向A公司租用廠房并掛靠該公司經營,在一次作業中,陳某的雇員張某因操作過失導致死亡,A公司在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后,向陳某追償索要賠付款。近日,我院渭塘法庭審結該起追償權糾紛案件。
2017年,陳某向A公司租用廠房并掛靠該公司經營。12月11日,陳某雇傭員工張某在廠房內使用手動液壓叉車運送木料,裝滿木材的叉車從一樓液壓升降平臺升至三樓后,張某在將叉車拉出升降平臺時,叉車后輪不慎被卡在升降平臺與井道處的縫隙內,幾次嘗試都無法拉出。此時,張某對平臺進行亂操作,觸動了平臺下行按鈕。后張某卸下木板,開始撬動卡住的叉車,并找來顏某、王某幫忙。在叉車被撬出后,液壓升降平臺瞬間墜落,位于平臺上的張某、顏某、王某一同墜落至二樓時停止。事故造成張某死亡,顏某、王某受傷。后在政府相關部門的組織下,經協商,死者張某的家屬與A公司及陳某簽訂一份調解協議,約定由A公司及陳某一次性賠償張某家屬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共計120萬元。在A公司支付105萬元,陳某支付15萬元后,A公司訴至法院,向陳某進行追償,要求其返還墊付的105萬元及相應利息。
本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支出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因掛靠行為屬違法行為,A公司作為被掛靠人,在獲取相應利益的同時,對掛靠人員也具有一定的監管職責,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陳某作為死者張某的雇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應承擔主要的責任。根據當事人雙方之間和與死者之間的關系、過錯程度輕重等因素, A公司應對總賠償款120萬元承擔30%的責任,陳某承擔70%的責任,故A公司超出應承擔部分而支出的款項有權向掛靠人B追償,并有權要求陳某承擔代償期間的相應利息損失。
法官提醒:企業如采用掛靠形式經營,不利于廠區內生產安全制度的統一管理以及安全監管職責的具體落實,更容易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后續處理事故賠償事宜時也會存在相關侵權主體之間相互推諉責任的情形,對受害人及時得到救助造成困難,故企業在生產經營時應摒棄對該種經營方式的選擇。